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 评审指南 (试行)
1 编制说明
1. 0. 1 为推进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高质量发展,明确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评审的内容和标准,制定本指南。
1. 0. 2 本指南的编制依据为《黑龙江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3/T 3337-2022 ,按建筑、暖通与空调、给水排水、电气四个专业进行划分,后面章节所列【标准】均为此标准。
1. 0. 3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按【标准】3 章内容要求确定室内环境参数,并按【标准】9 章内容要求进行判定。
1. 0. 4 评审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黑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评审所需设计文件
2. 0. 1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专篇)
设计说明(专篇)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要求,并按【标准】9.1.6 条的要求给出判定结论。
2. 0. 2 围护结构防潮设计报告
围护结构内部冷凝应进行防潮验算,并按【标准】4.2.4 条、4.2.5 条的要求给出防潮设计报告。
2. 0. 3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防结露检查报告
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应进行防结露检查,并按【标准】4.2.7 条的要求给出防结露检查报告。
2. 0. 4 建筑能耗计算报告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按【标准】9.2 节要求进行年耗热量计算、按【标准】9.3 节要求进行年一次能源消耗量计算,并形成能耗计算报告。
2. 0. 5 建筑碳排放计算报告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按【标准】9.4 节要求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并形成报告。
2. 0. 6 可再生能源利用报告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按《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的要求编写可再生能源利用报告。
2. 0. 7 热(冷)负荷计算书和水力计算书
超低能耗建筑需进行室内热水供暖系统水力平衡计算,需提供水力计算书
3 建筑专业
3.1 一般规定
3. 1. 1 【标准】 4. 1. 5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5 规定的限值。 当体形系数大于表 4.1.5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9 章的要 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 1. 2 【标准】 4. 1. 6 建筑物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6 规定的限值。当窗墙 面积比大于表 4.1.6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9 章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3. 1. 3 【标准】 4. 1. 7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设置的屋面天窗面积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 0.10。
3. 1. 4 【标准】 4. 1. 9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的采光设施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3. 1. 5 【标准】 4. 1. 10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有采光要求的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应符合表 4.1.10 的规定。
3.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3. 2. 1 【标准】 4. 2. 1 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1 规定的限值,周边地面、地下室外墙等部位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表 4.2.1 规定的限值。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本标准第 9 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 2. 2 【标准】 4. 2. 2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内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2 规定的限值。
3. 2. 3 【标准】 4. 2. 4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 55016 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防潮设计。(提示:应提供防潮验算计算书)
3. 2. 5 【标准】 4. 2. 5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的外墙、屋面在供暖期间外墙屋面的保温 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增加的重量湿度增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的规定,当不满足规定时,应根据房间使用性质,在外墙、屋面构造层的适当位置设置隔汽层。
3. 2. 6 【标准】 4. 2. 7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外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及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附属设施应设置保温、防水构造;外围护结构的结构性热桥部位室内表面温度应高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2℃以上。热桥部位应给出详细的构造。(提示:具体部位详见条文规定)
3. 2. 7 【标准】 4. 2. 8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元出入口应设置保温门斗,门斗内外门的热工性能应相同,门斗内外门均应安装闭门器;
2 门斗与户内相邻或相连的顶板、隔墙及外墙应按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进行保温设计,地面应设置保温构造;
3 楼梯间出屋面门或孔盖应采用与单元入口保温门相同材质。楼梯间出屋面部分的外墙、屋面应做保温。
3. 2. 8 【标准】 4. 2. 9 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3. 2. 9 【标准】 4. 2. 10 建筑外门、外窗构造和附框的热工性能及相关要求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提示:外门窗设计安装附框时,其选用的附框热工性能指标尽可能低。在附框外侧应设置保温构造措施,保证附框的内表面温度高于露点温度 2℃以上,防止附框内表面结露,减少局部能耗)
3. 2. 10 【标准】 4. 2. 11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不应设置凸窗。
3. 2. 11 【标准】 4. 2. 13 建筑的气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栋建筑应由一个或多个独立气密区组成,施工图中应明确界定气密区范围;
2 建筑内的不采暖楼梯间、电梯井道、电梯前室、不采暖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设置为独立的气密区;
3 气密区应由建筑围护结构内侧的连续气密层形成。
3. 2. 12 【标准】 4. 2. 14 气密层的设计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提示:建筑设计施工图中应明确标注气密层位置)。
3. 2. 13 【标准】 4. 2. 15 建筑门、窗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外门、外窗、楼梯间出屋面门和上人屋面人孔盖的气密 性能不应低于 8 级,防火门、防火窗等特殊外门窗气密性不应低于6 级;
2 分隔供暖房间与非供暖房间的户门气密性不应低于 6 级;
3 气密区间相连通的门、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 级。
3. 2. 14 【标准】 4. 2. 16 外门窗与主体墙(或保温材料)之间缝隙的气密性构造设 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隔汽(透汽)膜与门窗框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15mm,粘 贴应紧密;
2 防水隔汽(透汽)膜与基层墙体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50mm,粘贴应紧密;
3 当外门窗设置附框时,防水隔汽(透汽)膜应覆盖附框与门 窗框缝隙,在门窗框的粘贴宽度不应小于 15mm;
4 粘贴的防水透汽膜不得遮蔽外门窗下框的排水孔。
(提示:应采取措施保证外门窗与门窗洞口之间的缝隙满足气密性要求)
3. 2. 15 【标准】 4. 2. 17 设置在有气密性要求墙体、楼板上的开关、插座、接线盒、消防栓等,应采取气密性构造措施。应对穿外墙、屋面的管线和洞口进行有效封堵并采取气密性构造措施。
(提示:围护结构洞口、电气接线盒、管线贯穿处等易发生气密性问题的部位应进行节点设计,并对气密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不同围护结构的交界处以及排风等设备与围护结构交界处应进行密封节点设计,并对气密性措施进行详细说明)
3. 2. 16 【标准】 4. 2. 19 室内首层地面以下的外墙、室内地面、伸出主体外的地下室屋面、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外墙的保温系统设计应符合本条文规定。
3. 2. 17 【标准】 4. 2. 20 室内沿外墙地面以下设有供暖地沟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在地沟盖板上设计保温(隔热)构造;
2 当地沟地面标高低于相邻基础(承台梁)底面标高并小于室外地坪下 1.5m 时,首层地面以下外墙及承台梁外侧应设置保温层,设置在低于承台梁以下的地沟外侧墙体及地沟地面应设置保温层。
3. 2. 19 【标准】 4. 2. 21 当居住建筑采用桩基础,承台梁埋深>1.50m 时,仅设置外墙地面以下深度不大于 1.50m 的外侧保温层;承台梁埋深≤1.50m 时, 首层地面以下承台梁及上部墙体内外侧均应设置保温层,墙体内侧保温层应与首层地面保温层连续(或搭接不小于 500mm)设置。
3. 2. 20 【标准】 4. 2. 22 当墙体保温层采用不少于两层保温材料复合构造时,设计必须给出复合层的粘结强度、复合后保温板的抗拉强度、水蒸气渗 透性能等指标要求。应对使用复合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给出详细的构造设计及安装、锚固等要求。复合构造的保温材料应在工厂加工生产(提示:建筑设计施工图中应明确说明相关要求)
4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
4.1 一般规定
4. 1. 1 【标准】5. 1. 3 当采用电作为供暖能源时,供暖设备宜集中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条件允许时,应优先采用热泵供暖;
2 只有符合标准规定的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4. 1. 2 【标准】5. 1. 5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商业、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部分的供 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部分供暖系统分开,并应分别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4. 1. 3 【标准】5. 1. 6 采用热水的集中供暖系统,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贸易结算点,必须设置用于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结算的热计量装置,用户必须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4. 1. 4 【标准】5. 1. 7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量计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或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总供热量计量装置;
2 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量调控和分配装置。
4.2 能源设备及系统
4. 2. 1 【标准】5. 2. 1 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供暖热源时,机组性能系数 COP 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4. 2. 2 【标准】5. 2. 2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或机组能源效率等级指标(APF)可按表 5.2.2-1 和表 5.2.2-2 选用。
4. 2. 3 【标准】5. 2. 3 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时,热转换效率不应低于 99%。
4. 2. 4 【标准】5. 2. 4 采用燃气锅炉作为热源时,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 96%,锅炉的运行效率不应低于 93%。
4. 2. 5 【标准】5. 2. 5 采用生物质锅炉时,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2.5 规定,锅炉的运行效率不应低于 83%。
4. 2. 6 【标准】5. 2. 8 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建筑物热力入口应设水过滤器,应根据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要求和建筑物内供暖系统所采用的调节方式,确定采用的水力平衡阀门或平衡装置的类型。阀门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热力站(热源)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可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水力平衡阀。
4. 2. 7 【标准】5. 2. 11 供暖管道保温厚度应不小于附录 I 规定的厚度,选用保温材料与附录 I 所用保温材料不同时,最小保温厚度应按式(5.2.11) 修正。
4.3 室内供暖系统
4. 3. 1 【标准】5. 3. 5 敷设在供暖地沟内的供暖管道、非供暖房间内的供暖管道、管道井内的供暖管道和其它有保温要求的管道应保温。
4. 3. 2 【标准】5. 3. 8 应进行室内热水供暖系统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采取措施使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公共段)的压力损失差额不大于 15%;在水力平衡计算时,要计算水冷却产生的附加压力,其值可取设计供、回水温度条件下附加压力值的 2/3。
4. 3. 3 【标准】5. 3. 11 采用空气源热泵供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2 空气源热泵应采取防冻措施。
4.4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4. 4. 1 【标准】5. 4. 2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必须设置热回收新风系统。热回收新风系统应能满足当地室外气温要求,应能在当地空调室外计算温度下正常工作。
4. 4. 2 【标准】5. 4. 4 热回收新风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噪声不应超过 40dB(A);
2 显热型名义显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75%;
3 全热型名义全热交换效率不应低于 70%;
4 单位新风量功率消耗不应大于 0.45W/(m3/h)。
4. 4. 3 【标准】5. 4. 5 热回收新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室内 CO2 浓度控制热回收新风机组运行;
2 应进行热回收新风机组的冬季防结露校核计算;应有防热回收新风系统结露或结霜的措施;应具备防冻保护功能;
热回收新风机组应采取消声与隔振技术措施。
4. 4. 4 【标准】5. 4. 6 热回收新风系统应在新风入口处设置低阻高效空气净化装置。
4. 4. 5 【标准】5. 4. 7 室外风口的选型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室外连通的新风、排风管路上均应设置保温密闭型电动风阀,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2 热回收新风机组与室外风口之间的管道应做保温。且坡向室内,在最低点应设置排水设备,风管坡度不应小于 1%。穿过具有气密性要求的外墙时应作保温及气密性处理。
4. 4. 6 【标准】5. 4. 8 .1 每个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设施。
计量及监控
4. 5. 1 【标准】8. 2. 2 超低能耗建筑应对建筑室内温度、CO2 浓度进行监测。
4. 5. 2 【标准】8. 2. 3 热回收新风机组的运行控制应符合规范规定。
5 给水排水专业
5.1 一般规定
5. 1. 1 【标准】6. 1. 1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5. 1. 2 【标准】6. 1. 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安装加热能耗、被加热水量和供水设备能耗的计量装置。
5.2 建筑给水排水
5. 2. 1 【标准】6. 2. 1 设有供水可靠的市政或小区供水管网的建筑,应充分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3 生活热水系统
5. 3. 1 【标准】6. 3. 1 . 4 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1 按 60 ℃计的生活热水最高日总用水量不大于 5 m3;
2 无集中供热热源和燃气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条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
3 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加热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4 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建筑用电直接加热做生活热水热源时。
5. 3. 2 【标准】6. 3. 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热效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规定的 1 级能效要求。
5. 3. 3 【标准】6. 3. 4 以燃气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标准第 5.2.4 条的规定。
5. 3. 4 【标准】6. 3. 5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6.3.5 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5. 3. 5 【标准】6. 3. 6 当采用太阳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取防冻、防结霜、防过热、防热水渗漏、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2 太阳能集热器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 15 年。
5. 3. 6 【标准】6. 3. 10 生活热水供回水管道、水加热器、贮水箱(罐)等均应保温。
6 电气专业
6.1 一般规定
6.1. 1 【标准】7. 1. 1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照明产品的能效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或2级值。
6.2 用电设施
6. 2. 1 【标准】7. 2. 2 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 规定的目标值的要求。
6. 2. 2 【标准】7. 2. 4 公共区域的照明应采用声光控制、感应控制或定时控制等节能措施,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灯具布置及控制方式应与采光设计相协同。居住小区道路照明、建筑景观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和灯具,并应具有节能控制措施。
6. 2. 3 【标准】7. 2. 5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
6. 2. 4 【标准】7. 2. 6 水泵、风机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6. 2. 5 【标准】7. 2. 9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给出系统装机容量和年发电总量。
6.3 计量与监控
6. 3. 1 【标准】8. 2. 1 超低能耗建筑应对建筑用电量进行计量,电量计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电源侧供电量应单独计量;
2 住宅生活用电量应单独计量;
3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应单独计量;
4 采用电供暖的居住建筑应单独设置供暖用电计量仪表;
5 公用设施用电量应单独计量。
6. 3. 2 【标准】8. 2. 4 太阳能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和计量:
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
7 引用标准名录
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 级》GB 20665
2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
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6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
7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
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
9 《空气过滤器》GB/T 14295
10 《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
1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2010
12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
13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指南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 规定 ”或“应按......执行”。